《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或委员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却屡有发生,进而引起广大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不满或者形成尖锐的对立。
北京市第六届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余国飞律师表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员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收受或索取物业管理公司给予的好处,听任物业管理公司的所作所为;以不交物业服务费为交易条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听之任之;利用职务之便,与物业管理公司沆瀣一气,牟取不法利益。无论何种表现形式,都不外乎背离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以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京城各小区业主大会的陆续成立,小区业委会的权力扩大。业委会具有代替业主行使监督物管公司权,尤其是目前已明确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业委会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权。
于庆新认为,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出现,甚至已经出现了某些单位或物管公司收买或拉拢业委会成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