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远环(栏目主持):盛世华南业委会眼看就可以成立,但房管局的一个决定让业主委员会胎死腹中,引发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的愤怒是可以想象的,不过,让人愤怒和感慨的是房管局的模棱两可姿态。说“成立的前提是要依法运作并且符合条件”,却没有让人信服的详细解读。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条件: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 注意,两个条件之间是“或者”。
刘海涛(市民):是的,房管局针对业主们关心问题的回应没有拿出任何法规制度,至少从回应中看不到一点儿制度法规的影子,相反,给人的信息却是权力的“服从”与“不可一世”。业委会流产,业主们只是希望房管局能够说服自己,也即业委会流产的合法性在哪儿。现在倒好,反倒是业主们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证明业委会被流产的非法性。
房管局的做法,很难不让人联想到中国足球中的黑哨。事实也证明,裁判之所以吹黑哨,大都是他拿了人家的好处。房管局是误为黑哨?还是故作黑哨?如果房管局觉得这是“污蔑”,那么请拿出法律法规来证明业委会流产的合法。
陈爱和(公务员):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主体的前缀为“已交付”的房屋,对这样并不模糊的文字表述,房管局为何像患上“白内障”一样视而不见,作出有利于开发商的倾向性结论?房屋尚未出售,开发商却越俎代庖,不知道符合哪门子逻辑?规定有鼻子有眼晴,如同“八仙桌上放盏灯”明摆着,却并不当回事,被丢弃一旁完全遭遇冷落,甚至遭受了讽刺和羞辱,却还振振有辞地大谈“依法运作”。什么叫大言不惭,这恐怕就是最好的注释,或者是“厚黑学”学到家了,信口开河又不纳税又不犯罪,脸皮再厚也没关系。
朱四倍(教师):或许,从一开始,他们就把“业委会”当成了一种威胁和怪胎吧?万江首个业委会流产,是当下社会中业主维权难的一个缩影,更是业主自治制度环境的逼仄和生存空间狭小的折射。这是我们不能不正视的严峻事实。
问题是,难道《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就是一个“稻草人”吗?真的是“中看不中用”吗?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该业委会理应得到大力支持。
余远环:东莞市房管局主管此事的吴科长表示“业主们可能在一些细则上没和我们达成共识,欢迎业主和房管部门继续沟通”。那么,问题就仅仅出在缺乏沟通和没有形成共识吗?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
朱增(市民):就见诸报端的争议来看,业主方条条理由于法有据,而房管局则只是依一家之言。仔细推敲,不难发现业主没有就细则和房管局达成共识确实是关键原因。在利益多元、个性鲜明的时代,没有共识肯定不行。可共识不该由某一部门决定,公民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求同存异。按房管局的意思,莫非和房管局一个鼻孔出气,和其步调一致就是共识了?
不管如何,公民社会要以部门共识来决定,这本身就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它“杯具”的不仅有你我,也包括整个社会。
陈爱和:说什么欢迎沟通?如何沟通?怎么仆人比主人更高高在上,这不是颠倒乾坤吗?再说,违法的结论还有什么沟通价值?
真正原因在于,执政思路仍是传统落后的行政思维方式和权力本位的权力行使模式,“为民做主”思想在潜意识中还十分强大,法律法规被当作“为我所用”的工具放在了次要位置,使得业主自治的权利始终停留于法律文本的静止状态,物权法和物业条例的原则和规定演变成了“画饼”,没有从纸上落地。当然,也不排除或许与开发商有着扯不清的关系,进而沟通起来更加容易一些,使得公正立场难以保证。
朱四倍:不错,相当程度上,市房管局是对业主自治的变相抵制。我们知道,业主自治寄托了不少人人士的期待,认为业主自治已经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一道,成为当前我国基层自治的三种基本模式。由实际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业主们如何民主地决定小区的公共事务,如何合法地行使权力,如何理性地追求自己的权益,都是业主自治的真正价值所在。但是,万江首个业委会流产无非表明,市房管局还不适应业主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甚至是在有意遮蔽业主们的权利,因此,也就导致了业主维权的困境。
余远环:业主委员会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代表和维护着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但正如你所说的,在实际操作中,业委会的成立是难上加难。目前,多数新建小区难以成立业委会,有的小区甚至近10年都没有业委会。是否可以说,业委会的迟迟不能成立,是担负着组织任务的政府部门不作为造成的?
朱四倍:业委会流产的尴尬就是业委会维权难背后的制度环境逼仄的隐喻,同时和政府部门的态度有极大关系。
刘海涛:不客气地说,如果合法的业委会成立不了,那么流产的就不是业委会,而是法律法规。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正是政府部门。
政府执政思路仍是传统落后的行政思维方式和权力本位的权力行使模式,使得业主自治的权利始终停留于法律文本的静止状态,物权法和物业条例的原则和规定演变成了“画饼”,没有从纸上落地。——— 陈爱和
或许,从一开始,他们就把“业委会”当成了一种威胁和怪胎吧?万江首个业委会流产,是当下社会中业主维权难的一个缩影,更是业主自治制度环境的逼仄和生存空间狭小的折射。
不管如何,公民社会要以部门共识来决定,这本身就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它“杯具”的不仅有你我,也包括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