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并且就专有部分有单独的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用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动产权利。
在日本、法国有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在德国有《住宅所有权法》,在台湾省,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分别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物权法》在我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提出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进行了规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原来的共同共有发展而来,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征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但在现代城市中,高层住宅往往有数百甚至上千户,对于共有部分如何处置、如何管理,要形成一致决策,普通的共同共有的物权决策模式,难以适应形势需要。
因此将连为一体的建筑物区分为两部分:
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由业主独享,共有部分由业主共享,实行民主决策机制对共有部分进行处置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