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钟老伯最近因病去世, 留下两份遗嘱,一份是2001年所立,明确将遗产4间房屋由他的两个儿子分别继承,并办理了公证:另一份是2003年所立,指定4间房子全部由次子继承。钟老伯的两个儿子为此发生争执,其次子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应由他一人继承4间房屋,长子认为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4间房屋应由兄弟两人共同继承。请问,到底应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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