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爷爷奶奶生前将她名下房屋赠与小李,办理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但是一直没有过户。小李与爷爷奶奶家一直在使用这个房子。
爷爷奶奶去世后小李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不予办理,理由是:赠与人死亡该房屋只能作为遗产处理,需要重新办理各种申请和其他手续。
关于房屋赠与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房屋赠与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也是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自签订之日生效,但仅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赠与人死亡后,既然赠与合同产生的是赠与人赠与财产之债务,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其遗产,则需偿还其债务。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北京房产继承纠纷认为,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上面说的赠与行为无效。是指没有发生房产转移的物权效果。并没有否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因此,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