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分别作为房屋买卖双方的黄娟和罗静在达成初步意向后,在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保德门店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相当于“意向合同”),但最终并没有交易。然而,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当他们签订居间协议时,所附录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已同时生效。2010年12月,黄娟和罗静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原来中介公司已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2011年1月,闸北法院就此案件开庭审理,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以黄娟和罗静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根据其中条款规定,附录《房地产买卖协议》同时生效,判决黄娟和罗静败诉,并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和诉讼费。
黄娟和罗静遇到的问题其实也困扰了很多人,他们都签订过类似的 《居间协议》和附件 《房屋买卖协议》,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买卖双方遇到的房产中介的做法,目前已越来越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房产中介在让客户签订意向协议时,一边是居间协议,另一边则是房屋买卖协议作为附件,让客户签名的时候,说只是签意向协议,但事实上,看房者却同时签了意向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如果最终未进行房屋交易,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需要向房产中介支付佣金。
“联系客户、带客户看房、帮买卖双方谈条件,我们在中间做了很多工作,但一些客户却没有诚信,说跳价就跳价,说不买就不买,最终交易达不成,我们的工作都是白费,最后一分钱都赚不到。”一位房产中介人员说,如果客户在签订意向协议的同时,就将房屋买卖协议也签掉,那么最后就算交易达不成,也必须付佣金,这样中介的努力就不会白费。
一大型地产公司某门店的负责人坦言,他们现在用的新版居间协议就是这种,一面是居间协议,另一面是房屋买卖协议,客户签名时两份协议同时生效。“只要买房人有买房意向,我们就希望能促成这笔交易。说实话,我们中介付出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总归是希望能从中赚钱。”他说,如果买房人交了意向金又不想买了,那中介一分钱都赚不到。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房人没有特意提出异议,一些房产中介就会让买房人同时签订两份协议。
上述房产中介负责人提到的新版居间协议在今年4月开始启用。
“我们公司的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本来就是同一份。” 另一家大型房产中介公司的某物业顾问坦言,只要签了,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应,而房屋买卖协议本身条款,对买卖双方、房产中介都有约定,在保障中介利益的同时,也对客户有一定的保障。“不过交了意向金不买的客户占比不高,一般是5%-10%左右。”他表示,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客户,中介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保证,所以一些房产公司就会在居间协议上直接附加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中加入一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