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系从海外引入的优秀归国人才,为了给女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位于海淀区世纪城具备人大附小入学指标的房屋一套,双方约定佣金5万元。随后,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冯女士与宋小姐达成了房屋购买协议,同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万元。因冯女士未支付剩余佣金,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冯女士支付剩余佣金4万元。
庭审中,冯女士辩称,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根本不享有人大附小的入学指标,自己已经和宋小姐协商解除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在从事居间业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解除与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佣金1万元,赔偿其损失1万元。
经审理查明,世纪城业主只有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购房,其子女才有资格于2009年上人大附小。安信瑞德公司提供信息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并对合同内容作了特别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履行。北京安信瑞德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条件提供房屋信息,致使宋女士不能实现购房目的,故依法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并判令北京安信瑞德公司返还宋女士支付的佣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