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租房者对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认为中介费应由房东与他共同承担。中介公司说,这种做法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但法律界人士却认为,中介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
小王刚从安徽的一所大学毕业。前不久,他在合肥某房屋中介公司租了套房子,签租赁合同时,房屋中介公司收取了小王相当一个月房租的80%的中介费300元。小王认为,中介费应由他与房东共同来承担。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中介费收取的行规是,如果是租赁普通住宅,房屋中介公司向房客收取一个月房租的30%至100%作为中介费;若是租赁中高档的住宅和公寓,中介费的交纳方是房东,金额也是一个月房租的30%至100%。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违背,但也有人为行规能够“战胜”法律条文而高兴。
“我们的收费是有论据的。国家计委、建设部早在1995年就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中介公司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的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的租赁期限收取中介代理费,但中介费由谁交?交多少份额?《通知》并未规定。因此,我们向小王收取中介费并没有违反规定。在整个房屋中介市场上,我们也有只向出租人收取中介费的情况。这已经成为房屋中介行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了。为小王代理租房事宜的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张女士对记者解释道。
她还对行规的合理性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房屋租赁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两种收费方式并行。普通房租赁是供小于求,市场对于出租方有利,如果中介公司向出租方收取中介费,会引起出租方另寻代理的局面。为了吸收房源,所以我们是向承租方收取中介费而不收房东的钱。中高档住房,市场上是供大于求,所以我们是向房东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