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系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下超出各方的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发生时,各方不应被认为违约且不应因对方为其所履行的义务的终止、间断或延误而让对方保持责任义务。该种情况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天灾,或受到与此有关的威胁,内乱,战争或武装冲突,国家政策调整、变化,与办理产权证相关机构、银行等的客观原因。
〈1.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则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免除该方承担的相应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之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不能履行的情况通知另一方,以减轻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4.如不可抗力持续10日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以该房屋现状交付房屋,装修部分价款已包含在购房款总额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款项。甲方同意该房屋交付后,该房屋内空调、燃气灶、热水器等无偿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再支付款项。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擅自破坏该房屋装修部分,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配偶 ,身份证号为 。甲方配偶 同意甲方以此价格出售该房屋给乙方,并不予反悔。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