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非法定情形中途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四条本房屋已具备供电、供水等基本条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六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结构,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对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叁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如签订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