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邢女士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邢女士可以依照该条款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邢女士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即邢女士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的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对方仍不付款,邢女士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如果因合同的解除,给邢女士造成损失的,邢女士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例如因订立、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于对方没有交付定金,所以定金合同尚未生效,邢女士也就不能要求对方履行交付定金的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