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的制度缺陷及对策研究 一、《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的制度缺陷及对策研究》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的制度缺陷及对策研究》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88bef24299bd55275d3f308a69e26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