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楼花按揭合同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商品房回购合同和按揭保险合同七个合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1、购房合同是按揭合同的基础合同,但其与其他合同间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购房合同是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购房合同,也就不存在按揭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和性质看,二者之间相对独立。首先,合同目的相对独立。购房合同是房产商与购房人之间因买卖房屋而订立的买卖合同,而按揭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则是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追求的目的相对独立,不具有依附性。其次,两者所生债务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独立的。再次,合同效力相对独立,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购房合同无效只会使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但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银行贷出资金,主要考虑的是购房人的资信状况,即使购房合同有瑕疵,导致抵押担保存在问题,但若购房人资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担保并办理按揭保险,则并不影响银行资金安全,银行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也就是说银行、购房人对按揭合同的解除有选择权⑦。
2、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以按揭贷款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在楼花按揭合同关系中,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的目的和效力都具有附属性,是依附于按揭贷款合同而存在的,按揭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必然导致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但同时应明确,这里的主合同是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购房人与房产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
3、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与购房合同之间具有关联性,购房合同无效可能会导致两担保合同无效。购房合同通常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关,但如购房合同无效,特别是买卖的标的物属不得抵押的财产,购房人与房产商恶意串通以损害银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将导致两个担保合同无效。
4、保证担保合同是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补充,两担保合同之间具有连带性。在购房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选择按抵押担保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行使担保债权,直至其购房款付清为止。
5、商品房回购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购房人不按时履行按揭贷款合同为履行前提,如果购房人按时履行了购房合同,回购合同也就失去了履行的基础。
6、按揭保险合同是抵押担保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补充,对贷款合同中的借款债权、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和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债权提供保障,与两担保合同构成确保银行收回贷款的“双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人赔付也是附条件的,以当事人不履行按揭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为前提,且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