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 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 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的情况外),提单虽不是租 船合同本身,但也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所签运输合同的证明,并 被当作物权凭证以供流转。按照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来分类,提单可分为待运提单和 已装船提单。在货物装船前,如果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 单证的,在货物装船完毕时,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 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 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 物的初步证据;而对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 步证据,而且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 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 ,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 合同,承运人和收货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 ,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所有这些,都是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惯例对提单的基本要求,是承运人法定义务的集中体 现,也是本文阐述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必须先予明确。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 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 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 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见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 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 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 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 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 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 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 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 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 )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 船完毕时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当然,承运人也可授权他人签发提单。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 表承运人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亦然,具体实施该行为的必定是承运人或由承运人授权的人 .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表象,内中真相却是千变万化。概括地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 由于没有及时备妥货物,或者没有及时找到承运船舶,造成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承运人无法 开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提单,这时着急的是卖方,因为问题出在他身上。在这种情况 下,卖方会主动向承运人提出要求,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完毕的情况,请求承运人预借或者倒 签提单。承运人是清楚预借或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的。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卖方)的要 求,承运人就得承担对由此可能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风险,因而承运人往往会 要求托运人(卖方)提供保函或其他担保,以免惹祸上身。此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必定存在 某种交易,旁人难以知晓。
在少数情况下,承运人也会主动要求预借或倒签提单给托运人,这主要是由于承运人方面的 原因使得船期被延误,但为了多揽货载而愿意向托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托运人为了继续履 行其贸易合同,也往往会在与承运人达成某种交易后接受这种被预借或倒签的提单。
承运人之所以敢冒风险预借或倒签提单,肯定是因为这种行为能使这个运输关系 中的某一方当事人从中受益。事实正是如此。通过预借或倒签提单,托运人(卖方)至少能够受益于下述两个方面:
一方面,托运人(卖方)可以借此掩盖其违反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装船 日期的真相,因为提单被预借或倒签后,提单上的签发日期与信用证的规定装船日期相符,托运人(卖方)因而很轻易地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违约(即违反买卖合同)责任;
另一方面,托运人(卖方)还可凭借被预借或倒签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去议付银行顺利结汇,其 中有些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卖方在结汇后即携款逃之夭夭,事后无从追究。
至于承运人,由于他手中持有托运人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对收货人的索赔一般没有后顾 之忧,而且通过这种手段能多揽货,这无疑也是一种不小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