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六种途径:预算拨款,将保障房支出纳入国家财政年度预算,在预算收支账目中专门开列保障房支出科目;出售公有土地、公有房屋、出租保障房及附属商业楼所获得的资金;物业税所获得的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
实际上这些钱还不足以支付庞大的保障房开支。为了保障庞大的低收入人群居者有其屋,许多国家还创新金融工具,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介入保障房建设。
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房的供给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各国政府在动用这笔资金时,采用了各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直接建房。英国政府在1946至1979年间,政府建房占建房总量的比重为46%,最高达到78%.目前,英国共有公共住房520万套。美国政府从1949年出台《全国可承受住房法》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每年兴建公共住房100万套以上,到80年代中期,更是达到了150至180万套。
政府直接建房极大地增加了住房供应,对于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和平抑房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住房补贴。各国政府的住房补贴方式可分为面向住房供应方的补贴和面向住房需求方的补贴两种。前者为住房建设补贴(间接补贴),后者为房租补贴(直接补贴)。建设补贴主要有两种:一是开发商的建屋补贴,通过税收减免,提供开发低息贷款以及财政拨款等方式进行补贴;二是社会出租补贴,承租户承租社会出租住宅时只需按政府所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的差额由政府直接补助给出租者。
目前,多数国家的住房补贴的主要形式是房租补贴。因为租金补贴是一项帮助贫困者获得既体面又支付得起的更为经济的措施。瑞典、美国、法国等国家均大量实行住房补贴。
三是减免税收。税收减免主要包括对住房自有者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抵扣所得税、出租收入免征所得税以及对自有住房免征财产税。与房租补贴相比,减免税政策有一定的负效应,导致了包括欧洲福利国家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政府更大的财政支出,并加剧了租房者和购房户之间的不平等。同时,减免税收虽然能鼓励住房使用者的住房自有化倾向,却无法直接刺激住房供应。
四是低息贷款。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发放低息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承担。通过低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低收入家庭,以此来增加公共住房的供应量。
除了稳定的财政资金外,还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的支持才能确保保障房的建设。许多国家通过金融创新,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介入保障房建设。这些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类:
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美国为代表,在北美和北欧国家比较流行。这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住房资金,利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转让和证券化),解决一级市场“存短贷长”的矛盾,控制住房金融机构的风险,稳定经营收益,形成一、二级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形成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方,如原始贷款人、证券发行人、信用增强机构、投资者等共同分担风险。
法国政府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将工资收入的1%拿出来交给国家家庭住房基金管理处管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只有缴交了1%家庭住房建设基金的职工家庭才有权申请享受低租金住房。同时,法国政府设立了住房信贷局,专门行使社会住房建设的储蓄与贷款职能。储蓄与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实行低利率制,低进低出,让低收入者受益。
三是强制储蓄。政府凭借国家权威和信用,通过法律和行政规定等强制手段要求企业和职工将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存入指定机构,该机构以优惠贷款方式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新加坡最为典型,其本质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
四是政企合作。政府出土地,企业出钱,共建保障房。其运营模式可以是重整—经营—补贴—转让模式、转移—维护—运营—补贴模式、转让—建设—转让模式或公共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
正是在这种保障房政策的刺激下,各国保障房建设均取得了大规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