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部分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对借款人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按市政府《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支付上月结息日后按日计算应收利息之外,再付剩余的贷款本金,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不退还。按现有《管理办法》规定,提前归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用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部分提前还贷,均不用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
问:提前还贷借款人是否将后几年的利息也支付给了银行?
答:否,借款人付的利息是按使用时间来支付的,没有将后几年的利息预摊在内。举例说:某借款人借款10万元,期限10年,原年利率4.59%,每月还款 1040.73元,若第一个月还款时,使用贷款正好一个月的,还款本金658.23元,利息382.50元,第二个月还款本金660.75元,利息 379.98元,所支付的利息均是按上月的贷款余额乘以贷款月利率计算的,若利率和月还款不变,依此类推,到期应支付总利息为24887.36元,若还款至某月,尚有本金余额80000元,经贷款银行同意,在结息日半月后的某日,用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提前归还了剩余的本金,并支付了15天的利息153元,前几年按实际占用本金时间计算已收取了利息12112.85元不予退还,收取153元利息后,由于利随本清的关系,剩余的12621.51元的利息当然也不用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