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年李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该房转让给王某。(同样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2004年原告把我与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份买卖协议有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今年一审法院以《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在2004年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我从未见过以上两份买卖协议,原告在此之前也从未跟我主张过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原告称在购买该房屋就入住至今)
(5)现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仍然登记在我爷爷名下,本人及家人一直在向房管部门及原告主张该房屋所有权。有81年至94年向房管局缴纳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完税凭证以及88年向房管局申请旧证换发新证(双登)的凭证和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复印证(原件88年换证时向厦门市土房局递交)
现急需律师帮我解答以下疑问:
( 1)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时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2)《民法通则》第72条之规定是规定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法律是否有另行规定?
(3)本案中我父亲是精神病人却充当买卖协议的见证人之一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该买卖协议是否完整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中我奶奶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在买卖协议中充当见证人而不是出让人之一该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