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该经纪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性。因此,委托**公司办理房地产买卖业务时,一定要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了解它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房地产经纪这项业务;
在签订买卖合同或委托协议时,需多加注意,对相关的条款(如付款方式,经纪公司的及义务、违约责任“差价”如何处理等)应认真考虑,一定要让律师或了解房地产的人帮忙把关。
无效房介条款你有权说“不”在二手房交易中,绝大多数的委托人(包括买房者和卖房者,下同)都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交易的。委托人和**公司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义务关系。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公司通常在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并制定出一些“一边倒”的合同条款。在发生纠纷后,许多委托人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便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解决问题,至于自己的损失便只有自认倒霉了。殊不知,并不是任何合同条款对委托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对无效条款说不的。
所谓“自己交易条款”,就是指**公司与委托人设定一个交易底价,并约定在**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该底价后,**公司即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公司不愿以底价成交时,则有权解除当事人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用自己特有的地位,人为地将买卖双方隔开。在交易行情高涨时,**公司可以将房屋顺利出手以赚取买卖差价;在交易行情低迷时,**公司则会以无法成交为由终止合同。如此一来,**公司将交易的风险完全推给了委托人。
所谓“无效果付酬条款”,就是指**公司与委托人约定,即使未达成房产交易,委托人也应当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在实践中,**公司通常事先收取委托人一定金额的交易金,并和委托人约定,即使交易不成功,这部分金也不予退还。许多委托人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非但不认为自己可以拿回已经预交的交易金,反而在合同应当恪守的中选择了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