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于签约后次日,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
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暂存于中介方帐户(户名: ,帐号:),中介方于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无息转交甲方。
3、乙方于银行发放贷款时,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该笔款项由中介方一次性划入甲方帐户。
(七)若甲方在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八)若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购买该房屋的,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买卖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承担各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任何一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第三方或中介方的利益。
(十一)甲乙双方于签定该定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十二)如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之内容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皆选择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即生效,且乙方有权指定第三人完全承受本协议,作为将来追加该第三人作为买方主体之一。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