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重庆某开发公司与另一单位联合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但仅以开发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在所有工作已实质完成的情况下,由于联建方的不配合,该项目于2004年6月30日才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由于同样的原因,导致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迟延,2004年9月10日取得该项目的总房屋产权证,2004年10月25日取得该项目的总土地使用权证。 2 003年4月11日,廖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1套。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3年12月28日;交房条件为“经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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