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王某到开发商处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卧室位于楼上人家的卫生间之下,当即王某就向开发商表示不愿意收房。之后开发商与王某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王某就是不愿意收房。
之后,开发商就告知王某,王某所购这套商品房,不再出售给王某,并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可王某却不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条件,认为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地,自己是不可能退房的。
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
结合本案,王某作为购买方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同时开发商作为出售方也实际收到了王某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在双方当事人是因为房屋设计结构等方面存有争议,应当另行解决。合同解除有两种,一为约定解除,二为法定解除。
本案中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王某不收房,开发商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购买方不收房,出售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在王某不愿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开发商以王某不收房为由,而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