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如果有下列的一些行为,那么甲方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并终止合同。并且乙方要按照合同月租的双倍赔偿给甲方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够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要继续赔偿直到弥补所有的损失。
(1)在没有经过甲方同意,没有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乙方私自把房屋又转租或借给别人使用的行为的。
(2)在没有经过甲方同意,没有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房屋原来结构,或者使房屋受损的行为的。
(3)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的用途来使用,用该房屋进行一些违法活动的行为的。
(4)没有按时交房租,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行为的。
2.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没有按规定时间依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的,每超过1天,就要按上面的规定付给甲方是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3.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同意,未到租赁期满就擅自退租的,要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月租的双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够弥补甲方所受的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如果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给甲方租金,每超过一天,就要按照月租的百分之零点五来额外支付滞纳金。
5.在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没有按期把房屋交还给甲方,就要按超过一天付给甲方月租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还要承担因为没有按时交还房屋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