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说,去年10月8日,小胡与他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小胡向他们购买××广场一套房子,转让价格为352万,小胡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106万,另246万由小胡待产权登记完毕后支付。若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的,则老陈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书面通知被告,小胡需向老陈支付总价款10%的赔偿金。这是俗话说的“阳合同”。
同一天,小胡与老陈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这套房子的实际成交价是448万。这就是俗话说的“阴合同”。
老陈说,之所以签了“阴阳合同”,也是应小胡的要求,“是小胡提出想少交税款,我们才把房价做低近100万。税款都是要小胡他们出的,这些在补充合同中已经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