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疏于审查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往往为房屋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
如房产中介未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房产证验明正身;未审查待售房屋是否有抵押、出租或私搭乱建情形;未审查卖房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对于待出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未要求不在场一方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待出售房屋为遗产的,未要求全体继承人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出卖人授权他人办理居间委托手续的,未审查和留存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等。
上述信息一旦因房产中介疏于审查而出现虚假情形,往往成为房屋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价涨跌等因素而毁约的主要理由,此时,毁约方很可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代理手续不全等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拒付或要求返还居间费。上述情形引发的诉讼在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中介公司并未告知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仅提供了登记房主的户口本、死亡证明及房主妻子李女士的出售房产证明,即促成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主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房主妻子李女士无权单独处置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诉讼期间房屋价格飞涨,王先生购房不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