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中介公司赚取差价,买房人邵先生将北京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退赔房屋差价款共计7万元,并返还多收的代理费等费用。今天(5月20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卖房人董先生亲自出庭为买房人邵先生作证。
邵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11月25日,邵先生与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购房委托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福怡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格是48.5万元。但在2006年底,他偶然通过朋友认识董先生后,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正是董先生的。但房产中介仅向董先生支付了45万元卖房款。
邵先生认为,被告将差价据为己有,已构成欺诈,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其“不赚差价,如有违规,愿按消法双倍退赔差价”的承诺向他双倍退赔差价。另外,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45万元的基数计算,所以应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房产中介的代理人表示,48.5万元是当时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合同签订至今已经3年多了,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不赚差价”的承诺是在2006年相关规定出台后,多家中介公司联合作出的,并不具备追溯力。
庭上,卖房人董先生作证称,当初卖房时一直没跟买家见过面,直到事后偶然的机会两人认识,才知道房产中介从中吃了3.5万元的差价。
房产中介的代理人则表示,在董先生和他们签订的房屋委托代卖协议中规定,房产中介可代理溢价出售,溢价部分归中大恒基所有。据此,他们从中赚取差价并无问题。但邵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房产中介是房地产经纪公司,溢价出售房屋不是经纪公司允许的服务范围,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董先生则表示,当初签订委托合同时,他并没有注意到该条款,所以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