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向黄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次新房,总价70万元。但他做梦也没想到,买一套房却打了两场官司,首付20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签订买卖合同时,张某查看了房产证原件、预售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电脑查询,结果一切正常。在支付了4万元定金后,又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张某随后准备交易时,该套房屋却被原开发商查封了,交易中心向张某签发了“不予登记通知书”。查封的原因是,黄某向开发商购买该房时,不但拖欠尾款近10万元未支付,而且从放贷第一个月起,就开始拖欠银行贷款。银行在贷款逾期三个月未还之后,直接从开发商的担保金帐户划走了贷款本金和罚金部分。此时该房屋产权已登记在黄某名下,黄某不知去向。开发商无奈,将黄某告上法庭,诉请解除预售合同。最后法院以缺席判决,解除黄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想到的是,由于黄某已取得房产证和房屋钥匙,这让他有了可乘之机,将该房转卖给了张某。
房屋被查封导致交易受阻后,张某认为,尽管黄某拖欠尾款并逾期还贷导致了开发商的损失,但是,该房屋的产权仍然归黄某所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黄某因涉嫌诈骗,不知去向。法院依法追加了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预售合同被判令解除之后,该房屋的产权已归开发商所有。黄某对该房已丧失处置权,该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应当向黄某另行主张债权,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后认为,尽管预售合同已判令解除,但黄某已获得产权,产权不能因为预售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遂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支持了张某的原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