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钱某某否认其授权钱某出售房屋的情况下,本案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钱某某代为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笔者认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
首先,钱某与钱某某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即父子关系,该身份关系使王某有理由相信钱某很可能得到了钱某某的授权,因为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在日常生活中,父亲代理儿子办理出售房屋事宜,也较合乎情理。且在办理出售房屋的过程中,也并未出现异常现象足以使王某对钱某的代理权产生怀疑。
其次,钱某在与王某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带领王某实地验看了房屋,并提供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等证件和资料,该行为足以使王某相信钱某具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权,因为这些权属证书和缴费凭证,一般都是房屋所有权人保管,即便是钱某某委托钱某保管房屋,钱某某也不一定能提供如此齐全的资料。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王某当庭提供了钱某某从香港发回的授权委托书传真件,尽管钱某某否认其在传真件上的署名,且无法核对传真件上署名是否为钱某某所签。但即便是传真件的授权委托书是钱某伪造的,那么钱某某居住在香港的事实,以及传真是从香港发出的事实,传真件内容涉及到授权卖房的事实,也已经足以使王某产生钱某具有代理权的信赖。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相关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能够使法官内心确信,钱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确认钱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驳回了钱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