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经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卖方小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小赵向小朱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在办理安揭贷款时,银行因小赵资信等级较低,降低了小赵的贷款额度,小赵因此无法按时足额向小朱支付房款,只能放弃了交易。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对小赵已经支付的5万元作出处理:1万元作为违约金归小朱所有,1万元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由小朱代为支付,剩余的3万元小朱1个月内返还给小赵。结果,小赵事后反悔,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佣金。
经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小赵和小朱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既已成立,居间方即完成了居间义务,有权收取相应的佣金。至于该协议最终未能履行完毕,是因小赵单方原因所致,且在小赵和小朱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中,也明确定金中的1万元作为佣金由小朱代为支付,所以中介公司收取1万元佣金,是有合法依据的。小赵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小朱接收中介商的服务,并和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小朱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报酬。此外,房屋买卖协议未能履行完毕是小赵单方原因所致,在解约协议中也明确小赵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事后又反悔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佣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买卖的过程是个动态的过程,从买卖合同的签订到产权过户的完成,需要相对较长的期限。为了确保交易的最终完成,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步界律师事务所的郭韧律师建议,在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协议的过程中,不妨对居间费用或报酬作分阶段的约定,交易每完成一步,中介公司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产权过户完成后,中介公司可以收取全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