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黄女士申请公积金贷款,原被告之间对交纳首付款产生争议,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黄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中介公司及尹先生签订的上述两个合同,中介公司返还其首付款4万元、代理服务费21600元,尹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4万元并补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庭审中,黄女士称,在向中介公司交纳了房价10%的首付款后,自己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并准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确定其贷款额度后,再补齐贷款额度外的购房款。但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未按时为自己办理贷款评估手续。
中介公司称,黄女士购房的首付款应为20万元,目前的情况是黄女士没有按时交足首付款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均未对黄女士贷款额度评估前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的数额进行约定,且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流程亦未对贷款资格初审时贷款人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数额进行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认定的首付款数额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中保合同,判令中介公司退还黄女士代理费21600元、购房首付款4万元,判令尹先生退还黄女士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