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前就有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彻底的实施。日前,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以前全靠自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将强制征收。
此消息一出,立刻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所有关注房地产业的人都不禁要问,在市场低迷、观望气氛浓重的时候,出台这样的政策,会不会再次给二手房市场造成重大打击?针对大家的疑问,本期《地产SHOW》PK台火爆开擂。
“链家”市场专业人士:对二手房市场不会产生太大冲击
如果房产个税重新强制征收,对二手房市场价格的整体走势不会出现太大影响;同样,对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量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冲击。这是因为:首先,根据2003年北京市出台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今年8月中旬出台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绝大多数公房的购房时间都会在五年之外。这就对构成二手房成交主体之一的已购公房价格影响不大;其次,房产个税的征收范围相对已经较窄;第三,仅剩的需要缴纳房产个税的二手商品房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规避个税,这样再次缩小了征收范围。
所以,在以已购公房和二手商品房为成交主体的京城二手房市场,无论是成交量还是价格,都很难单纯因个税是否重新强制征收而呈现太大波澜。
此政策对北京的二手房市场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6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影响相对较少。
目前北京二手房大部分都处于5年以上,并且属于北京市在今年8月已出台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范畴,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待遇,因此基本不会有影响。
按照税收理论的均等分布转嫁论,无论用什么方式征税,税收必定是要转嫁的。并且,多数时候是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则转嫁到购买者的头上,导致税收负担极不公平。如杭州曾经在2004年元旦开始征收20%的售房个人所得税,二手房买卖在经历短暂的“冰冻期”后,价格迅速攀升,原因在于售房者将税收打入价格,转嫁给购房者,整个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于是水涨船高,这使得该市不得不于同年9月1日暂停征收。
一个好的法律与好的政策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税收绝对不是敛财的方式,也不能成为财产获取能力不同的大众相同份额的负担。二手房个税征收如何执行,还需决策者三思。
征收个税本身是增加二手房交易的成本。对于市场来说,交易成本由买卖双方谁出都可以,如果是卖方市场,交易成本自然会被转嫁给买方;反之亦然。所以,不论税收是针对哪一方,准确地来说都会打击市场,使得市场总体进一步趋冷,就目前的情形来说,征收个税不合时宜。目前在市场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无异于杀鸡取卵。从个人投资的角度来看,如果真的执行,今后房地产将不再是一个投资工具。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有6大税种,如果重提个税,是不是意味着其它税种都可以随时拿出来说征就征。同个税一样,另外的税种也并非是新税种。如果像税务总局说的那样个税是“各地一直在征收的”,那么对于过去4、5年间没有征收过的地方,岂不是地方税务部门和广大的二手房参与者在共同“偷税漏税”?再说,如果卖房要缴税,同样可以达到投资目的的租房是不是也该立马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岂不是有违公平原则?
这次文件的颁布,对二手房的交易有着重大影响。以前国家在这方面的税收上管理的不是很严,有的只需要交纳契税即可办理二手房转让手续。现在国税总局明确规定,从源头上把控二手房转让过程中的税收征收问题,这是一狠招。国税总局此文件出台后,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会大量上升,按照我国的税法,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是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税额的3%和7%,个人所得税是售房收入的20%,土地增值税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税率为增值额的30%至60%,还有印花税和契税等。以后买卖二手房一定要提前做好相关的税收筹划。
二手房应该收个税:
网友:在目前的中国,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不管多么微小,都要征收20%的所得税,那么,对于出售房屋数千数万元的所得,却不予征收所得税,是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的。
网友:我看二手房的税太低,5万买的房他卖10万,你收他5万的税,看他还炒不炒房啦!买房是给自己住,这样房价就不会瞎涨。
网友:一手房买的是毛坯房,装修之后再转让自然要加价,即使按照原始购入的价格加上合理的装修费用也要为这装修费用交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吗?税负不重吗?
网友:这只能提高二手房的价格,从而带动商品房一级市场,所以不能收。
网友:这个规定将导致以下结果:二手房业主为降低损失要把税款打在房价里,房价自然降不下去,自住者不肯为此买单,只能去买新房,买新房的人多了,开发商自然也就不用降太多的价就能搞定,所以此规定绝对不应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