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婚房,分手后引发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对一起房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男方虽占婚房1%的产权,但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购房出资情况,确定房屋归其所有,房贷由其负责归还;男方支付女方房屋及装修补偿款15万元、归还借款2万元。
王先生与孙小姐原系恋爱关系,张女士系孙小姐之母。2006年11月,为了结婚,王先生与孙小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价55万元,其中5万元定金由孙小姐支付,11万元由王先生向他人借款支付,35万元由王先生向银行贷款,余款4万元由两人共同承担。房产证注明该房由两人共有。
次年1月,王先生向张女士借款12万元,归还了前期买房借款10万元。房屋装修后,王先生与孙小姐、张女士共同入住。不久,双方发生矛盾,女方搬出房屋在外居住。
去年5月中旬,双方和好,孙小姐母女又搬回居住。同年7月,王先生与孙小姐母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对自己拥有的50%房屋产权做处置,其中1%转让给张女士,48%转让给孙小姐,自己只保留1%的产权。同年8月,王先生以银行转账形式归还张女士借款10万元。
不久,因双方再次发生矛盾,恋爱关系终止。此后,王先生与孙小姐母女为了房屋产权对簿公堂。
王先生认为,自己当时转让房产份额,是为了表示和好诚意,其实对方并未支付对价。虽然现在房产证上自己只占有1%的产权,但事实上房款、装修款均系自己支付,借款10万元也由自己归还。他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归自己所有。
孙小姐母女则认为,系争房屋房款除35万元由王先生向银行借款外,其余款项均由她们支付,共同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就是按照双方出资情况才办理的,故反诉要求判令房屋归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该房权证登记的王先生份额为1%、孙小姐份额为98%、张女士份额为1%,但上述登记份额并未体现双方出资状况。现王先生与孙小姐恋爱关系破裂,保持房屋共有状态显然不切实际。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双方对房屋的出资额等客观情况,对系争房屋进行合理分割。考虑到该房有银行抵押贷款,贷款人又是王先生,且王先生现居住此房屋,故将房屋所有权判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给付孙小姐房屋及装修差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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