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中介公司隐瞒卖方的委托售价,故意谎报房价从而获取差价的行为构成欺诈。王先生可与中介公司协商返还房款差价3.5万元,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购房合同,请求撤销的,可同时要求中介方赔偿损失;请求变更的,可要求中介方返还房款差价。《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柳经商两年的张先生最近碰上一件倒霉事,与人签下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没想到对方却不是房主,拿到他的万元定金后便人间蒸发了。
去年,张先生在报纸上刊登了一条房屋求购信息,不久便接到一名女子打来的电话,说她在柳北区雀儿山二区有一套单位住房想出售。当天下午,张先生便去看了房,感觉这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不错,22万元的价钱也还可以接受。
这名卖房的女子姓吴,她明确告诉张先生,自己并非房主,法律认可的房主是自己的母亲,但这套房子自己也出了钱,并与母亲签有相关协议,也就是说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有权进行处置。
在没有看到吴某与其母亲所签协议的情况下,张先生便贸然与她签下了房屋买卖协议。
距离到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日子越来越近,张先生多次催促,而吴某总是以“单位那边没有搞通”为由推脱。拖过规定时限,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不卖房子,把定金退还给我就行了。”为挽回损失,张先生退而求其次,并放弃了向对方追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却也未能如愿。
张先生去那套房子只见到吴某的老公,并得到令他绝望的答复:“我们已经离婚了,她在哪我不清楚,她的事与我无关。”
在记者的协助下,张先生从邻居、社区、物业等的多方调查核实,终于得到一个确切消息:那套房子吴某的母亲已经卖给别人,近日已过户给新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