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广州年底将推出600套公租房给来穗务工者申请,这是广州市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房房源,首次向非户籍人口开放。
1.申请人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下同)5年以上,且申请时上述证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4.申请人或其家庭上一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在穗资产净值限额标准参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析产。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及公安机关做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的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
申请审核程序:
街道受理并初审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来穗、民政部门牵头,公安、人社、计生等部门配合,并联审核。
年度房源供应数量:
按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供应总量一定比例确定(10%左右,可视需求和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1.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计租(相当于户籍住房保障对象租金缴交水平上限)。
2.高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如其收入和家庭在穗资产不高于户籍家庭住房保障规定的准入线,经本人申请,并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可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计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