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2、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1、按要求填写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及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凭证;
7、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