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
(一)银川市的城区、新城区、郊区管辖地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区、石炭井区管辖地区和郊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以上房产税征收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征收地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都应缴纳房产税,其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如下:
(二)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产,其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三)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其出租方为纳税人,单位、个人出典的房屋,其承典方为纳税人;
(四)单位、个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五)产权所有人,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六)跨省区单位在我区的房产,其在我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核定。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评估房产原值,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作为纳税依据。
第五条 房屋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开办的福利工厂、商店自用的房产;
(二)企业内部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因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纳房产税;
(四)企业停产、撤销后,房产闲置不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纳房产税。其房产转让给其他应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