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成都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建成50周年以上,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此外,对于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建成30年以上不足50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挂牌保护。
为了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办法》提出要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评审制度,由成都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成都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