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应当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下同)。清算组的成员由省属企业按照企业清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人选组成。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二)通知和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审批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债务与清偿。对企业债权要积极收回,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作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四)清算终结。清算组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的期限、过程,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清算报告应按规定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