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三、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 务。
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 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 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 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一、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 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 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 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 设行政许可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胡--法律--00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