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务中常有公司因公章缺位,致使其起诉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本文通过对公章的功能和作用、公司组织机构的职能进行分析,阐释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从而探究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方式,进而得出结论:公章并不是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唯一形式,法院不得以公章缺位为由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此基础上,对认为公司公章缺位时,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观点予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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