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服装集团公司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制衣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手续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该批复第2条同时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照此,如果仅是因为该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导致无权处分,那么可由破产清算组以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缴纳相当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剩余部分按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这样,既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又可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
如果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出资人收回,不列入破产财产,视出资人服装集团公司出资不到位,将该部分出资列为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由清算组负责向出资人清收(是否能完全清收到还是个未知数),那么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将变得相当脆弱。
由此将产生的弊端也是不言而喻的,一是将挫伤债权人参加债务人破产的积极性,更加深了债权人对该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疑虑;二是显失公平。制衣有限公司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运作,依法成立的,出资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已经包括在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之内,股东的资产在公司成立后就成为了公司的财产,该资产是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公司“资本三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如果允许出资人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将严重影响公司内部的稳定。
债权人是基于对制衣有限公司资产与信誉的相信而与其发生交易行为,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一般商品的价值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本身的投入量决定的,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除取决于使用者的投入外,在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周围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因素。由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增值,以至远远超出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成本。
因此,在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时,应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用以清偿该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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