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⑼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⑽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⑾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⑿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⒀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比例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全体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界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界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此致导致股东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固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的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⑴检查公司财务;⑵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⑷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⑸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