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包括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授予经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职权。此外,这次修改公司法还对经理的职权增加了一款规定,即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考虑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应以董事会为中心,经理的职权法定化,可能导致经理个人对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规定应较为灵活。因此,本条在允许董事会授予经理其他职权的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甚至可以削减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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