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小张在人才市场顺利与一家培训公司达成招聘协议。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培训公司经理承诺试用期结束小张转正后将另外有电话补贴和交通补贴。对于经理的口头承诺,小张非常不放心,希望经理能在就业协议书上进行相关的文字说明。经理也同意了,但对于具体数目,经理说如果现在约定数目,在试用期后公司进行补贴调整的话,小张会吃一点亏,因此建议小张到公司报到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再定。小张见经理说得也在理,所以没有反对。
但当小张到公司报到签劳动合同时,看到合同里有关电话补贴和交通补贴的相关条款时,却有点懵了。合同里规定,电话补贴只限于公司的业务电话费,如果是私人电话费则要相应的进行扣除。而交通补贴也只是补贴小张每个月现住所到单位的几条公共交通费。而小张因租房住在单位附近,因此交通补贴实际为零。
小张拿着合同去找公司人事部门询问,人事部门很明确地答复小张,以当初的协议为依据,以公司的制度为标准,结合小张的具体情况,相关补贴只能这样。小张很委屈地问,当初招聘经理不是答应数目另定吗?人事部门经理说,口说无凭,人事部门核定员工收入时只能按双方协议办事。招聘经理当初定下的标准也以书面文字为准,我们无能为力。
小张这才意识到,协议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才会有用,而对于口头协议如果得不到对方认可,那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自己也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有过口头协议。带到如此,只能自己吃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