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得知公司董事长在去年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另一企业担保,造成了公司158万元的损失。此前,公司其他股东都不知情,他的这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才可担保。请问,作为一名股东,我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状告董事长,要他赔偿公司损失?
情况涉及股东能否为保护公司利益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曾长期未作明确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种行为,其中一种行为就是:禁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你们公司董事长擅自以公司财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权益,作为股东你们可以向监事会(如果你们公司未设立监事会,则可向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董事长,如监事会或监事拒绝起诉,或者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你们可以直接以股东个人名义起诉董事长,要求他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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