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要求行使查阅权之股东承担保密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利益,那么法律能否以同样的理由免除股东的保密义务?特拉华州法院认为,法律认可在某些情形下股东有权利用其依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查阅权获得的信息,该利用将导致信息的公开。最明显的情形就是法律鼓励股东利用第220条作为对可能存在的管理不善或者浪费进行诉前调查的手头工具。当诉前调查表明理由充足,股东就可以利用为保密令所保护的信息提起诉讼,并且在很多案件中,在诉讼过程中,该信息变得可以公开获得。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股东无法提起诉讼进而按照通常的程序处理保密问题。在这些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股东的清晰陈述而接受其
去除依据第220条获得信息的保密义务的特殊请求。股东要求去除保密义务的举证责任重大,要求其证明保密信息的披露是为了防止代理权争夺战中可能发生的虚假披露或者误导性陈述,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非常有说服力的情形。一旦该举证义务被满足,尽管法院将会进行斟酌,但通常因保护公司利益而保密的义务将被排除。
美国公司立法要求行使查阅权的股东承担保密义务,又在特定情况下免除其保密义务。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我国股东查阅权立法也应当更加全面地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去除依据第220条获得信息的保密义务的特殊请求。股东要求去除保密义务的举证责任重大,要求其证明保密信息的披露是为了防止代理权争夺战中可能发生的虚假披露或者误导性陈述,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非常有说服力的情形。一旦该举证义务被满足,尽管法院将会进行斟酌,但通常因保护公司利益而保密的义务将被排除。
美国公司立法要求行使查阅权的股东承担保密义务,又在特定情况下免除其保密义务。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我国股东查阅权立法也应当更加全面地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