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例:某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他们的出资比例为7:3。2009年6月30日,原股东甲、乙以15 1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该公司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3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负债(12 0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09年6月30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4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现行政策下转让方仅涉及印花税15 100×0.5‰=7.55万元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一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 100-12 000+30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 100-12 000+300-400)×30%×20%=180(万元)。二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 100×70%+300×70%-12 000×7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 100×30%+300×30%-12 000×30%-400×30%)×20%=180(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国税函[2007]244号文对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但它们最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此处应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际取得的所得)。所以,不论是依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中哪一个公式计算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或“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和“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或“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均应指原股东清收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而并非协议约定时间的账面数额。
2.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收回转让的股权分两种情形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收回转让的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
4.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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