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份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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