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出资是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股权、债权等出资也日益增多。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毫无疑问,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行法律下,允许劳务出资会造成股东之间的权利侵害,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但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不断上升,并广为社会所接受,劳务出资的限制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日益明显,但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出资尚属违法。但在实践中,未尝不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处理人力资本的价值问题,比如说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公司盈利后以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以协议的方式设立期权等。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对知识产权作出明确定义或明确界定范围,而在现实中,知识产权范围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 A、着作权及邻接权; B、专利权;C、工业品外观设计权;D、商标权;E、科学发现;F、防止不正当竞争。而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定义,知识产权则包括: A、着作权及邻接权; B、专利权; C、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D、商标权; E、地理标志权; 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G、未公开信息; H、植物新品种。哪些可以作为公司法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只能通过实践不断检验确立,但以知识产权出资,也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另外,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可适用或参照适用上海市《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由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初颁布,并已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适用该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