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蔡某,男,42岁,1985年进入某钢铁厂工作,1993年调往一家下属的冶炼厂工作,并与该治炼厂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合同期满。他又返回原钢铁公司工作,他要求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厂方拒绝。理由是他没有在该钢铁厂连续工作10年。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劳动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蔡某在冶炼厂工作的四年,合同是与冶炼厂签订的,那么他就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了,虽然名义上是“调往”。连续工作满10年,意味着10年时间中没有一点的间隔。即使在这家企业断断续续工作了20年,但是还是不具备要求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资格。
这里权且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终身的,那么,用人单位从此以后不与任何劳动者签订10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也许原本可以签20年的合同反而难签订了。另外,就是连续工作满了10年也未必能签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还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一致。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这种情形之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还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这是现行法律对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与国外相比,我国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设置的太高,在发达国家,一般只允许签订2年以内的有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就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既能使员工有归属感,而且对于企业也可以避免由于过大的人员流动造成员工培训成本的提高等一系列问题。企业的良好有序运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繁荣。值得我国劳动立法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