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 “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因此,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
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这次实施高温津贴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其中。
2、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高温津贴?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3、为什么高温津贴标准不做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如何把握确定?
答: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适应各类不同用人单位的情况。我区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这是综合考虑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所必须的最低补偿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资金承受能力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内部各类岗位(人员)不同的津贴标准。
企业各类人员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明确规定。
4、此次高温津贴与有些企业一直以来按规定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一回事。这次实施的高温津贴,是根据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而设立的,属季节性发放的津贴;而以往有些企业以往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是计划经济时期在国有企业中根据行业、企业、工种的不同,为高温岗位的职工常态工作时的额外补偿而设立的,属岗位性津贴。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往实施的高温(岗位)津贴范围小,数额低,其功能后来被逐步弱化,目前大部分企业已在内部工资改革中将其归并到其他工资单元了。
5、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加班时是否可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折算月制度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应为20.83天。
6、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或岗位,可否将高温津贴核入计件单价或工资提成比例内发放?
答:这种做法比较繁琐,涉及到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及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产品市场份额以及经济效益等。再加上高温津贴仅是季节性发放的特殊津贴,因此实际操作起来很容易模糊“额外补偿”的概念。一旦发生争议,不便举(取)证。因此实践中还是按额外劳动消耗补偿的原则处理为宜。
7、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有何具体规定?
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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